4.2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2.1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可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
4.2.2 市域绿地系统布局应突出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建市域生态保育体系应尊重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本底,构建“基质一斑块一廊道”的绿地生态网络;
        2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应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构建绿地游憩网络;
        3 构建市域安全防护体系应统筹城镇外围和城镇间绿化隔离地区、区域通风廊道和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防护网络。
4.2.3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2/人。
4.2.4 生态保育绿地选择应包含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生态修复绿地、特有和珍稀生物物种栖息地等各类需要保护培育生态功能的区域。
4.2.5 生态保育绿地规划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 不应缩小已有保护地的规模和范围;
        3 不应降低已有保护地的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 应培育和修复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功能。
4.2.6 市域风景游憩体系规划应整合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野生动植物园等绿色空间,结合城镇和交通网络布局,提出风景旅游布局结构策略,优化区域绿道、绿廊以及游憩网络体系。
4.2.7 风景游憩绿地选址应优先选择自然景观环境良好、历史人文资源丰富、适宜开展自然体验和休闲游憩活动,并与城区之间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区域;风景游憩绿地规划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协调与城镇发展建设的关系。
4.2.8 规划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不应小于20m 2/人,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应小于10m 2/人。人均风景游憩绿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A.0.2条的规定。
4.2.9 市域绿道体系规划应以自然要素为基础,串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度假区、农业观光区、特色乡村等城乡休闲游憩空间,构建兼顾生态保育功能和风景游憩功能的城乡绿色廊道体系。
4.2.10 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便于保护管理和游憩利用;功能分区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的规定。
4.2.11 森林公园的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自然状态和完整性,单个森林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 2,并应进行功能分区规划。
4.2.12 城市湿地公园选址应有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稳定性,有稳定的水源补给保证,充分利用自然、半自然水域,可与城市污水、雨水处理设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 2,其中湿地系统面积不宜小于公园面积的50%;
        2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应以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为首要任务,兼顾科普、教育和游憩等综合功能。
4.2.13 郊野公园选址应选择城区近郊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区域,并有利于保护和利用自然山水地貌,维护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郊野公园的规划面积宜大于50hm 2
        2 应配置必要的休闲游憩和户外科普教育设施,不得安排大规模的设施建设。
4.2.14 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的规定。
4.2.15 城区外铁路和公路两侧应设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宽度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规定的铁路隔离带宽度。
4.2.16 城区外的公用设施外围、公用设施廊道沿线宜参照相关防护距离要求规划布置区域设施防护绿地。
条文说明
4.2.1 本条适用于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规划可参照执行。其中“明确规划原则和目标,确定市域绿地系统布局,构建兼有生态保育、风景游憩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生态网络,明确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管控措施”是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重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以及下一级行政单元的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则是根据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各地经验提出的。
4.2.2 本条是对市域绿地系统布局的规定。市域绿地系统的重点是构建生态保育体系、风景游憩体系和安全防护体系三大体系,并保证系统性、完整性与连续性。
4.2.3 城镇开发边界大于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所有功能是围绕城区为核心展开的。为维持城区生态空间网络的系统性和开发边界的连续完整,以及预留部分非建设空间以发挥城市组团隔离、生态保护培育、休闲游憩服务和景观风貌塑造的作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保留部分非建设用地(以区域绿地为主体,可有少量零星的农用地)。本标准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人均区域绿地的面积不应少于20m 2/人。”
4.2.4、4.2.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生态保育绿地的定义是:“为保障城乡生态安全,改善景观质量而进行保护、恢复和资源培育的绿色空间。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益林、水体防护林、生态修复地等各类以生态保育功能为主的绿地”。生态保育绿地是市域中承担生态保育功能的核心区域,因此需要坚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并应开展生态修复,提升其生态质量和生态效益
4.2.6~4.2.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风景游憩绿地的定义是:“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为满足上述要求,本条从资源条件和可达性等方面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选址原则。
        由于风景游憩绿地具有较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资源,从代际公平、人与自然平衡的角度,在保护利用时应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构建市域风景游憩体系是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内容,依托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并通过绿道、绿廊整合联络。
        通过对香港、深圳郊野公园的调研分析发现两地仅人均郊野公园面积就超过了50m 2/人,通过对北京市、上海市、鞍山市、济宁市、北海市的相关规划进行分析,市域人均风景游憩绿地面积指标超过20m 2/人是可以实现的。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控制的不小于20m 2/人的区域绿地应优先用于绿色休闲游憩服务功能,以弥补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园绿地服务功能的不足,因此提出“风景游憩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0m 2/人。”该指标的确定是基于北京市、贵安新区、北海市、济宁市、鞍山市等地的规划实践中总结得出的。在紧邻城市建设用地外围布局建设风景游憩绿地,是各地普遍采取的提升公园服务水平的做法。
4.2.9 市域绿道体系是将城乡人口引入自然环境开展休闲游憩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提供更好、更丰富的城乡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市域绿道体系的构建应充分整合串联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发展建设多元类型的郊野游憩空间,以增强风景游憩体系的吸引力。
4.2.10 风景名胜区是自然和文化价值突出的特殊类型风景游憩绿地,属国家法定保护地。市域绿地系统规划需要考虑新增风景名胜区的选址布局,因此本条提出风景名胜区选址和边界的确定。
4.2.11 森林公园是自然森林植被为主的风景游憩绿地类型,本条针对其选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4.2.12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他水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性和功能的保护与展示,突出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自然文化属性;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用湿地开展生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用湿地的景观价值和文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本条对于首要任务、湿地面积占比、功能分区的内容与《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建办城[2017]63号)相衔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指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指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人侵造成灾害。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指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湿地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特色。
4.2.13 郊野公园是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郊野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才能保护自然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特色,根据香港、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实践,并参考日本和英国类似公园要求,本标准提出郊野公园的面积宜大于50hm 2
4.2.1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生产绿地的定义是:“为城乡绿化美化生产、培育、引种试验各类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的第4.1.6条规定:“规划区内生产绿地规划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应小于2%。”生产绿地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也可以布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4.2.15、4.2.16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的定义是:“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等周边具有安全、防护、卫生、隔离作用的绿地。主要包括各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第6.1.5条规定:“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根据城市规划、公路等级、车道数量、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城镇建成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城镇建设区外公路红线宽度和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m)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的第5.4.1条规定:“城镇建成区外高速铁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50;普速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20m;其他线路两侧隔离带规划控制宽度应从外侧轨道中心线向外不小于15m。”隔离带可以用于防护绿地建设,同时为隔离火车的噪声和振动的影响,防护绿地的范围宜大于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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